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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联政策:

《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解读 

    

  2019年8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印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鄂安〔20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制定印发《通知》的必要性 

  制定印发《通知》,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均对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总监制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明确规定“相关高危行业依法设立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为确保上述规定落实到位,有必要制定和印发相关配套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细化。二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需要。目前,我省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仍然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大的短板。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不会管、不敢管、不能管的现象十分突出。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有必要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层面明确专人,专司安全管理职责,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激发广大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需要。“既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是很多生产经营单位对待安全管理人员的态度。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角度出发,安全管理人员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是其他任何角色无法替代的。为此,我省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明确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要高于同岗位或同职级的待遇”。为确保广大安全管理人员权责一致,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必要制定和印发《通知》,对其权责作出明确规定。 

  二、《通知》起草经过 

  为了做好《通知》起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于去年11月便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着手《通知》的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武汉市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并借鉴江苏等地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第一稿,并书面征求了17个市州和省交通厅、省煤监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省直单位以及2家生产经营单位(武汉钢铁、宜昌兴发集团)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形成《通知》第二稿后,省厅又先后在武汉市和大冶市召开调研座谈会,分别组织武汉地铁集团、三环集团以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并先后赴荆门石化、新洋丰肥业等几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调研,实地考察了相关单位总监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第三稿,并再次重点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等单位的意见建议,最终修改完善形成《通知》送审稿。8月29日,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楚平和副省长曹广晶批准,《通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建立安全总监的范围。即本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二)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定位和职责。明确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从而确保了安全总监工作者的专职性和专业性。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和安全总监的角色定位,在充分考虑目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实际工作职责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十项工作职责。 

  (三)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本着“专业人员管专业事”的原则,结合国家和我省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管理和聘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包括思想政治条件、专业资质条件、身体条件等。 

  (四)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免程序及相关情形。一是规定安全总监由生产经营单位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后,以正式文件予以任命;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安全总监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规定了撤销其安全总监职务的有关情形。 

  (五)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待遇问题。安全总监的地位和待遇问题是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本着不能“既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的态度,按照《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企业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人员待遇的基础上,明确安全总监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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