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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文字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联政策: 616964
  2020年9月2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鄂应急发〔2020〕23号),以下简称《标准》),科学合理地细化了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指导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0年,原省安监局、省法制办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制修定,以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等,原有的标准已与当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相适应,急需修订。一是中央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同时,新一轮机构改革对执法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法律法规有新规定。2010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四部政府规章、修订了一部地方性法规;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出台。为了正确实施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有必要对其中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裁量细化,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进行调整。三是执法工作有新需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必须有一把合理裁量的尺子。制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就是从细化裁量标准入手,对行政处罚项目设档限权,作出统一规定,通过科学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要件、违法情节和后果等来设定处罚标准,使得处罚意见细化、裁量权刚性化和裁量空间的有限化,从而做到责罚相当,同责同罚,确保行政处罚的严格规范,公正公平。

  二、修订依据、原则和经过

  《标准》的修订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以及我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等方面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二是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尤其是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三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了适用对象。

  按照以上原则,我们从7月份开始,启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于8月中旬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17个市州应急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建议,同时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共收到17个市州的修改意见建议1条、厅机关3条,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审议稿。

  三、《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共分为《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5个部分、40类违法行为。针对40类违法行为,一是统一表述格式。对需要裁量的各类违法行为,均按照“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裁量基准”这一模式予以规定,即在认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引出对该类行为实施处罚的具体处罚条文,然后再结合人员数量、行为次数、危害程度等考量因素予以细化。二是与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40类违法行为中,有13类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标准》均列出了新的适用依据。有1类行为已废止,《标准》也予以明确。三是明确了特别重大事故的裁量适用。即仅适用于受应急管理部委托对特别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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