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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18-03-02

鄂州安办字2018〕8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街办安委会办公室,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基层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人管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基层基础薄弱,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无机构,无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为了强化基础,做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人管理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下列情况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不具备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中小企业,可以聘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用专门的文件明确。必须报所在地安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要相对固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具有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上职称,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动要报当地安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督查落实

1、各街办、各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由各街办、各乡镇安监站督促落实到位,并在各街办、各乡镇安监站备案。

2、各区直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由各区安监局督促落实到位,并在区安监局备案。

3、各开发区(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由各开发区安监局、各新区安监站督促落实到位,并在各开发区安监局、各新区安监站备案。

4、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落实。

5、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由建设部门督促落实。

6、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三、强化安全监察执法

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过程中,要召开会议,层层动员,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对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重要性的认识。对仍不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区、开发区安监局,各街办、乡镇安监站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仍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四、强化工作进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完成。

五、强化工作考核

2018年,要把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生产重要考核内容,市安办将专题督办,专项考核,考核和落实情况向全市通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进度不快的单位和部门,将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六、强化安全培训

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后,市安委会将分行业,分片区对新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业务培训,初步计划对新配备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脱产培训10天,组织经验丰富的安全专家巡回授课,通过培训,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人管,如何管的问题(培训不收任何费用)。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班协调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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