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安监字〔2017〕66号
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街办安监局(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90 号)及《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68号)文件精神要求,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规程,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检查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2013年1月1日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区、开发区、街办安监局(站)负责检查2013年1月1日以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三、检查内容
检查上述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总局90号令等相关规定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是否向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等。
四、方法和步骤
检查方法:采取企业自查,区、开发区、街办安监局(站)检查和市安监局抽查相结合、同步进行。市、区、开发区、街办安监局(站)抽查、检查应对照总局90号令规定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要求,并可邀请职业卫生专家参加。
具体步骤:
(一)自查阶段(11月6日--11月17日)。企业根据市、区、开发区、街办安监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及时开展自查,对自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计划,认真填报《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整改计划表》(见附件1),并于11月20日前报当地安监部门。
(二)检查阶段(11月20日--11月24日)。区、开发区、街办安监部门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应视不同情况,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7年11月25日前,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安监局职安科。市安监局将对区、开发区、街办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五、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核、审查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对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治整体水平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二)沟通协作,广泛宣传。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主动联系同级发改、经信等部门,摸清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情况。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发动,把此次检查的要求宣传到每一个建设单位,推动建设单位依法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措施,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安全。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区、开发区、街办安监局(站)要加强工作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罚。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市州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市局职安科。
联系人:杜建刚 电话:0711-3202135
邮 箱:1136881693@qq.com
2017年11月3日
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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