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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管理办法》和《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0-05-08

鄂州应急字〔202012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管理办法》和

《鄂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葛店开发区安监局、临空经济区应急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鄂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管理办法》和《鄂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58       

 

 

 

 

 

鄂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有关要求,特制定《鄂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管理办法》。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

三、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化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组织单位条件要求,经公开遴选,审查确定:委托鄂州市安科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中心)负责鄂州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具体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旅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和颁发牌匾等工作。

四、考评程序和方式

标准化考评工作,原则上应自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具体考评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受理申请。

由安科中心负责受理,并当场向申报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报材料审查。

由安科中心组织不少于3名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安科中心书面通知企业开展评审工作,并将情况函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安科中心书面告知企业和相关应急部门,并说明原因。

(三)选择评审单位。

由企业在经应急管理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告具有相应评审资格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

(四)机构评审。

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1.评审。安科中心将申请材料转交企业选定的评审单位,由评审单位与企业商定评审时间,按期开展评审。

2.提出意见。

1)经评审,认为企业已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要求的,由评审单位向安科中心提出认定建议,并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2)经评审,认为企业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要求的,评审单位向企业提出不能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理由和整改意见,并报安科中心备案。

(五)审核。

1.评审报告审核。安科中心组织不少于3名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现场核查。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1)对高危企业或按规定认为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及企业,并组织不少于3名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邀请相关监管科室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现场核查意见以及相关评审资料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授权审批。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将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经企业整改、评审单位复评后,由安科中心重新组织现场核查。

2)对不需组织现场核查的,由安科中心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报送审核报告以及认定建议。

(六)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审批。

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安科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将审批结论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及企业,并函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七)公告。

根据审批意见,市应急管理局在局网站进行公告。

(八)颁发牌匾证书。

由安科中心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制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和证书,并给达标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九)抽查和复评。

安科中心对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对达标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并在企业达标证书到期前的3个月内组织复评。

1.经现场抽查或复评,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且达标后能够按照标准化要求运行的,将抽查或复评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函告评审单位。

2.对未能保持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安全管理滑坡的,向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企业整改到位后,由安科中心组织专家重新复评。经二次复评,未能达到要求的,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取消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建议。

3.对因评审机构弄虚作假使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并责令整改的建议,对两次核查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评审资质的建议。

(十)撤销。

1.在达标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大型企业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中小型企业发生一次较大事故的;企业达标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复评或复评不达标的,市应急管理局下达撤销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决定,并将情况通知安科中心,由安科中心函告企业交回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和证书。

2.对因发生事故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安科中心应组织专家会诊,协助企业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研究治本措施,帮助企业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每半年,市应急管理局在局网站办理撤销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公告事宜。

五、建立电子档案。由安科中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信息数据库,详细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评审情况、运行及巩固提高情况,实现一企业一份电子档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

鄂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确定

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具体承担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工作。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

负责承担全市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根据企业自主选择,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三、评审单位管理

评审单位是指由应急管理局部门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按要求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

(一)评审单位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自觉接受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根据评审组织机构的指派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

3.依法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搞恶性竞争;

4.强化质量控制,保证评审结果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5.加强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6.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

7.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有利害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企业的评审。

(二)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档案管理。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机构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及评审员资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四、评审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主要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机构聘请的评审专家。对评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证书(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程序;

4.通过评审组织机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10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机构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特别规定。对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自评员等有特殊规定条件的,从其规定。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验收、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对照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自我审查并写出诊断报告,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企业标准化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试运行并逐步加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可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确定自评的标准化等级。

企业可以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评和自我改进工作,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高危行业企业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企业自评员。聘请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明确。

(二)申请。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可以直接提出相应等级的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企业申请级别的自主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实行分级受理评审:

1.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省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应急管理部确定的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向省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向市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和自评报告(自评报告须经企业所在地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须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6.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7.工厂平面布置图;

8.重大危险源资料;

9.标准化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和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10.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11.企业自评小组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等);

12.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辅导的企业,除了前面11项内容外,还要提交与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签订的服务协议;

13.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评审组织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企业下发受理通知书;企业提交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企业补齐,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审核。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直接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该项工作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高危企业或评审专家组认为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企业(原则上高危企业不超过20%,一般企业不超过10%),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赴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意见书面通知评审单位,报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将存在问题书面反馈评审单位和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该项工作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3.评审组织机构完成三级标准化的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和审核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有关资料报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将通过审核的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向省级评审组织机构报送。

(五)评审验收。评审组织机构对申请企业资料审查合格后,应指定评审单位进行评审验收。评审单位接到评审组织机构的指令后,应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级别以企业申请级别为准,不得降级评审。

(六)公告。市应急管理局按审批权限批复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经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颁发证书和牌匾。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的证书和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的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经市应急管理局公告后由评审组织机构具体发放。

六、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分类、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和未按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控体系运行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

七、有关要求

1.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或其他服务机构、人员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3.评审单位收费与企业协商确定。

4.企业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自主选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

5.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评审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应急管理部门关于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管。参加鄂州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机构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并作出守法诚信经营书面承诺。未经资格审查或未签订守法诚信经营书面承诺的,不得在本市辖区开展评审工作。凡经评审组织单位现场核查,认为企业未达到评审单位认定等级的,对企业已委托开展咨询服务的,咨询单位应对企业重新组织咨询,直到达到要求。重新组织咨询不得收取费用。对发生两次以上(含)验收不合格的,除暂停其在本市辖区内开展评审工作外,将建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撤销其评审资质。如发现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予以查处。

6.一、二级评审单位可实施相应类别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非高危的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电力、纺织、商贸旅游、小微企业等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都没有标准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执行。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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