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切实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发〔2017〕1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贯彻落实鄂州市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突出直接监管工作重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对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保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要求做到监管检查、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按时完成;对群众举报案件及时组织核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法定职责,依法履职,深入开展监管检查工作。二是分工负责原则。对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三是统筹协调原则。根据局各科室职能分工情况,确定被检查企业的检查频次(同一监管对象被列为不同类别监管的要联合执法,由各牵头科室负责人协调确定组织联合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做到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业务科室要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按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查,确保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二是规范执法程序。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9年版)》工作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省厅安排部署,按照相关要求应用执法监管系统,做到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质量。三是提升执法效能。要将执法检查与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安全技能提升行动等工作相结合,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强化纪律约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坚持依法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象和社会媒介的监督,自觉树立和维护鄂州应急管理队伍良好形象。
三、监督检查的范围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冶金)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数量与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局机关、执法支队在编执法人员共计14人,实际持有执法证执法人员14人。局领导及相关执法人员分布情况如下:
局领导:2人
基础科:4人
危化科:2人
法规科:2人
执法支队:4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3500个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
=365-52×2-11=25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总数
=250×14=3500个工作日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1621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500-1115-764=1621个工作日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1115个工作日)
根据2020年监督检查计划,参考本局前三年实际统计平均数,以下11项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安排如下:
1.实施行政许可180个工作日;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60个工作日;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100个工作日;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100个工作日;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90个工作日;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100个工作日;
7.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转发30个工作日;
8.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50个工作日;
9.安全巡查100个工作日;
10.信访件处理25个工作日;
11.机动监管工作日80个工作日。
(五)非行政执法工作日(764个工作日)
综合参考本局前三年实际统计平均数,以下6项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安排如下:
1.机关值班19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140个工作日;
3.病假、事假42个工作日;
4.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200个工作日;
5.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机关工作80个工作日;
6.参加党群活动112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的数量
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人以上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加。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需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按时进行复查验收。
2021年度市应急管理局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0家,其中:非煤矿山、冶金工贸企业检查 10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检查10家;“四不两直”抽查暗访企业8家;“双随机”抽查企业12家。全年对计划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检查一次,具体检查安排见附件1、2、3、4。
六、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业务科室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依法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情况,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情况;
2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开展监督检查结果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规定进行处理:
1.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制定检查方案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
3.对整改指令到期进行现场复查时,应当场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4.对检查和复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5.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及时书面函告并移送相关部门;
6.对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关闭或取缔的,及时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7.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
8.对拒不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
9.对检查、处理情况的结果7个工作日通过部门监管平台、信用平台等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它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一)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法定程序、严格检查事项,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检查责任。特别注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执法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负责制,检查人员对监管检查情况负责,保证对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前要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反馈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对当场能进行整改的应当场进行整改;对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并按下达整改时限认真进行复查验收,可视整改完成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处理,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附件:
1.2021年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监督检查计划表(安全生产基础科)
2.2021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现场监督检查计划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3.2021年“四不两直”抽查暗访安排表
4.2021年“双随机”抽查检查安排表
附件1
2021年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监督检查计划表(安全生产基础科)
序号 |
检查企业 |
检查重点内容 |
1 |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宽厚板厂) |
1、企业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各种证照情况; 2、作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资料情况; 3、特种设备的管理及检测检验情况; 4、成立安全机构、矿领导现场带班、“六大系统”的运行情况; 5、重点检查各生产车间、岗位操作人员“三违”作业情况及中频炉安全状况、粉尘情况; 6、金属冶炼、受限空间、粉尘防爆、涉氨制冷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
2 |
鄂州市迎宾门矿业有限公司 |
|
3 |
武钢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4 |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 |
|
5 |
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龙起采区 |
|
6 |
湖北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7 |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 |
|
8 |
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 |
|
9 |
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 |
|
10 |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
附件2
2021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现场监督检查计划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序 号 |
检查企业 |
检查重点内容 |
1 |
鄂州市汀祖镇加油站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2 |
宝武清洁能源鄂州有限公司 |
|
3 |
武汉远大弘元股份有限公司 |
|
4 |
鄂州市梁子湖区供销合作公司子坛加油站 |
|
5 |
鄂州市宏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
6 |
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鄂州樊口加油站 |
|
8 |
湖北铁神新材料有限公司 |
|
9 |
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鄂州七甲山加油站 |
|
10 |
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附件3
2021年“四不两直”抽查暗访安排表(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检查科室 |
抽查、暗访企业数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4家(其中:非煤矿山企业2家,工贸冶金企业2家)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2家) |
附件4
2021年“双随机”抽查检查安排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检查部门 |
抽查企业数 |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
根据“双随机”检查相关要求,按照“双随机”系统操作标准,全年随机抽查12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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