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应急字〔2019〕23号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工矿企业
劳务外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葛店开发区安监局、市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全市工矿企业劳务外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劳务用工单位存在“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管理不严”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工矿企业劳务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劳务外包活动中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请认真抓好工矿企业劳务外包安全管理。
一、劳务发包单位
1、各工矿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劳务承包单位及劳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劳务承包单位准入资质和劳务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管控,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与治理、检修施工安全专项措施方案审查、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外包劳务的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2、劳务发包单位与劳务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作业条件;
(三)外包项目、劳务岗位及其安全工作要求;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应急管理;
(七)安全检查与考评;
(八)违约责任。
3、劳务发包单位是生产、检修、建设项目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满足要求,为劳务承包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作业安全条件。
4、劳务人员上岗前,劳务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劳务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提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要求。
5、劳务发包单位负责对劳务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在对劳务单位进行安全基础管理、现场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的,督促其立即整改。
6、劳务发包单位督促劳务承包单位编制劳务承包单位专项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7、劳务发包单位在接到劳务承包单位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二、劳务承包单位
1、劳务承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务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和落实生产、检修、施工劳务承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安全。
2、劳务承包单位服从劳务发包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劳务人员遵守劳务发包单位的规章纪律。拒绝劳务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劳务承包单位必须有合法的劳务承包单位资质;劳务人员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具有与岗位工作(作业)标准相应的专业和职业技能等级等资格;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
4、劳务承包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落实。
5、劳务承包单位如有分包情况的,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6、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7、结合生产、检修、施工劳务作业现场实际,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并落实检修、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其生产、检修、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8、劳务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要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劳务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9、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专业安全技术交底,接受劳务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保证劳务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劳务承包单位要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险;对涉及非煤矿山和金属冶炼等行业高危岗位劳务人员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3、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劳务承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三、监管要求
1、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劳务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规定,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劳务发包单位应当将劳务承包单位及其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二)劳务承包单位及其劳务人员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条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与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建设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六)应急管理情况。
(七)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考评情况。
(八)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劳务发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务发包单位和劳务承包单位相应处罚。对外包劳务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判定依据。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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