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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2024年第二批)

日期:2024-07-01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作用,持续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现将全市第二批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未采取防爆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省应急管理厅在鄂州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饲料公司存在除尘系统未采取防爆措施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二万三千元的罚款。

  案例二: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华容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环境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喷漆房车间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华容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案例三: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零售许可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店限期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案例四: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临空经济区应急办在对某钻石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一千元罚款。

  案例五:矿用产品无矿安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675m中段一套低压配电柜(箱)、3#穿脉口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均无矿安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我市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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