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矿山企业未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4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675m中段一套低压配电柜(箱)、3#穿脉口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均无矿安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6日,省应急厅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鄂州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案例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30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配电室未配置照明、消防器材、绝缘地垫,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一千元的罚款。
案例四: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5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油罐双层管线渗漏监测、油罐液位仪未连接UPS电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并处八千元的罚款。
案例五: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22日,接举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材料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毛渣原料仓库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使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根据《鄂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一千五百元举报奖励。
以上5起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我市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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