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精神,为规范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1.鄂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2024年11月4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文件要求执行。
2.2022年11月17日制定的《鄂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鄂州应急字〔2022〕16号)文件废止。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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