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6日,省应急厅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鄂州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档案管理不规范、培训学习时长未按规定大纲进行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八千元的罚款。
案例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9日,华容区应急管理局接举报后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预拌砂浆电工万某未持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华容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线索移交鄂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查处。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同时,根据《鄂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一千五百元举报奖励。
案例三: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案(行刑反向衔接)
2023年3月至7月期间,刘某从汪某处购买0#柴油,储存在自家小院内的卧式储油罐中,供自己车队使用。经现场评估,现场储存和作业场所的防火措施、安全标志、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静电导除装置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梁子湖区检察院通过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线索向鄂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移交。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刘某限期改正,并处六万元罚款。
案例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案(行刑反向衔接)
2023年1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卢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汪某手中购买0#柴油,存放在自己油罐车中,供自己公司的工程机械和车辆使用,同时加价非法销售给刘某、卢某某等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梁子湖区检察院通过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线索向鄂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移交。
鉴于前期公安机关已对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进行处置,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卢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处十一万元罚款。
以上4起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其中2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例不仅体现了我局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的成果,更突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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