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对2025年全市第一批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1日,鄂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药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陈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案例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收尘仓电气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8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木材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其原料区收尘仓使用非防爆电机,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案例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清明节期间,华容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发现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的副食店销售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4月7日,华容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案件线索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移交。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责令该批发公司限期改正,并处八千元罚款。
案例四: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29日,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人员对某矿山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转入凹陷露天开采后未建防洪、排洪设施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日,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案件线索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移交。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本次通报的4起案例涉及特种作业管理、危险场所防爆、烟花爆竹经营、矿山安全等重点领域,暴露出部分企业仍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管控流于形式等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做到:严格资质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化隐患排查,对粉尘涉爆、危化品等重点场所开展常态化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须依法依规经营,严禁向无证单位供货;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设计建设,完善汛期安全保障措施。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请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线索,合力筑牢全市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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