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对2025年全市第三批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材料公司自查自纠重大事故隐患免予处罚案
2025年5月,根据“双随机”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材料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期甲类生产车间北侧尾气净化装置区的控制配电柜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该配电柜位于爆炸危险场所2区,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的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升级改造生产车间尾气净化装置时安装了非防爆控制配电柜。今年4月,公司自查发现该事故隐患后,已纳入台账管理并积极整改,且向属地应急部门书面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以及《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自查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精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教育。
案例二:何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2025年12月,鄂州市华容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中发现,某超市经营者何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下店上宅”的违法模式,于经营超市二楼非法储存并销售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90余件。经查,自2020年起,何某某累计投入十余万元从外地采购烟花爆竹,从租赁仓库转入经营超市二楼储存,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期间非法销售。
经第三方评估,认为现场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安全风险为较大(橙色),具有发生多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三:某金属制品公司危险区域未按规定安装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鄂州市华容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某金属制品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二号炉热风炉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案例四:某承包单位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正式职工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对鄂州市某公司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承包单位项目部存在“测量技术员(向某某)未缴纳社保”的问题。经查,该公司聘请的测量技术人员不属于单位正式职工,该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十八项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此次通报的4起案例,既涵盖了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免罚的正面典型,又涉及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非煤矿山用工规范等重点领域的反面典型,既严厉打击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又对主动自查消除隐患行为予以容错激励,充分体现了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下一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高压惩处态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合力筑牢全市安全生产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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