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台了《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持续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从“被动管理”向“主动防控”转变,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该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员工报告、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报告且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按照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对A级信用企业首次或轻微违法问题可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根据风险等级,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对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被执法部门发现的,依法实行“一案双罚”并倒查追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积极报告、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主动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举报属实符合条件的,将兑现举报奖励。通过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一线职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发现、报告、举报身边的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处处都是安全岗”的良好氛围,合力助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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