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鄂州)安监罚〔2019〕2号
被处罚人:凌剑 性别:男年龄43
单位地址:鄂州市武昌大道202号 邮政编码:4360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18年12月2日下午3时10分左右,湖北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公司喷砂车间内对钢结构件转运吊装作业时,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下级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用工登记表、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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