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鄂州)应急罚〔2019〕4号
被处罚人:吴国林 性别:男年龄55
家庭地址:黄石大冶市**镇新街*号
所在单位: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鄂州市汀祖镇王边村磨石山 邮政编码:43002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3月2日12点45分左右,鄂州市汀祖镇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206米分层9号进路口处发生一起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组作出的事故报告、节后复工复产申报资料和爆破施工合同、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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