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鄂州)应急罚〔2019〕10号
被处罚单位:武汉大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一街24街56号 邮政编码: 4300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海平 职务:项目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4月20日,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新选厂工程项目建设中,其劳务分包单位武汉大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磨磁浮主厂房制作安装钢护栏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主要证据有:武汉大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4.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合同证、补偿协议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32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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