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02235 | 发文字号: | 〔2020〕19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7月04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2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责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安责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力,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本方案中所称的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30%以上;到2021年底,本地区本行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8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底,实现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
三、职责任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市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已购买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险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加或将其他险种调整为安责险。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二)保险机构。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鄂州银保监分局的监督指导下,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符合我市高危行业特点,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保险产品;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认真履行安责险理赔服务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足额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优化资金使用方案,协助市、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有效实现。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每年1月底前向市应急管理局、鄂州银保监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的事故预防服务计划。
(三)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工作,鼓励和引导在其他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建议。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督促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落实;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落实;民爆物品爆破作业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公安局督促落实;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督促落实。各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安责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四、业务要求
(一)保险机构确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鄂州银保监分局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具备银保监部门备案的相应保险条款和费率,具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拥有一定数量具备专业资格能力,与保险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具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机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属性、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达标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安全生产要素以及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一定比例可每年上下浮动1次(按照生产经营周期投保的除外)。各保险机构应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征,制定安责险基础保险费率和具体费率浮动规则,积极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并及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三)保险合同期限。保险合同期原则上为1年。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
(四)保险金额核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但不得低于30万元/人;其他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五)保险机构评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安责险评价机制,对保险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凡经考核存在问题的保险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直接解除合同、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推动落实,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考虑推行安责险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视情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进行奖补。
(二)加强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与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将安责险运行情况作为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保险机构进行考核,并将监督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保险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主要依据。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检查。
(三)开展广泛宣传。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责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安责险的认知水平,营造主动投保安责险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信息报送和数据汇总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安责险信息监管平台,对保险机构和参保经营单位在参保过程中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投保、及时赔付、争议协调、奖惩落实等重点环节实行有效监管,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委办报送上一季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出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风险评估等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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