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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3535 发文字号: 鄂政办函〔2023〕17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2日
发文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2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解读《条例》。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条例》文本、解读和宣传贯彻落实文章,并印发《条例》单行本。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2.印发宣传贯彻《条例》文件。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印发关于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3.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将《条例》作为各级各部门学习培训重点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分级分类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举办《条例》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巡查、约谈制度。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落实安全生产“双约谈”制度,分层次约谈事故发生地党政负责人。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委会牵头抓总,各专业委员会分线负责的工作机制,推进专委会有效运转。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和高风险旅游项目、游乐设施项目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将典型事故防范和应急避险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

  9.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建立《条例》实施实践基地。选择部分行业企业、行政区域作为《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基地,指导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及时评估法规实施效果,为《条例》后期修改完善提供借鉴参考。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监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公开,开展“说理式”执法,向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

  12.指导、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鼓励制定、执行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3.监督、检查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14.指导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二千万元以上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北监管局

  1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淘汰矿山落后产能,引导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有序退出。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6.指导、督促城市地下空间经营场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救援总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指导、督促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管线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监测监控,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评估,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8.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督管理,加强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共享。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9.指导、督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20.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1.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风险识别、监测预警、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

  22.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筹配置执法人员、车辆和装备。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3.根据实际需要,将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

  24.加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新业态新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实施精准严格执法,压实压紧监管责任,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质效。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5.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记录违法信息,并报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6.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等处理程序,公开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对报告或者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7.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救援责任。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

  28.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物资体系建设,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整合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和志愿服务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联合培训及演练,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9.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六)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30.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监督和专题询问;按照要求,《条例》修订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3年至2026年底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1.积极配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32.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司法厅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对于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结合《条例》内容,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

  (四)强化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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