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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政策文字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6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联政策: 590090
 为贯彻落实《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和《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湖北煤监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更好推动《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现对《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10月28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指示精神,补齐高危行业职工安全素质短板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各省应结合本省实际,尽快出台实施办法,明确补贴标准、培训组织实施、补贴发放、监督检查等具体措施和规定。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在广泛征求相关企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厅、湖北煤监局等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完善,联合上述部门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起草的基本原则 

  《实施办法》关键抓住了3点:一是“培训谁”的问题。《实施办法》要求,高危企业要严把新员工安全技能培训关,确保所有在岗员工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要重点开展高危企业班组长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要将安全生产知识贯穿各类人员职业培训全过程。二是“谁来培训”的问题。《实施办法》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自主培训,要求没有能力的企业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定制服务,积极引导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参与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注重发挥网络学习平台作用,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不断降低培训成本。三是“怎么落实”的问题。《实施办法》要求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明确对各类培训的经费补贴支持政策,加大培训补贴检查力度,努力推动行动计划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人员素质保障。 

  《实施办法》规定的高危企业在岗员工、新上岗员工、班组长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等四类人员培训补贴之外,企业员工可以享受的培训补贴还包括:技能提升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补贴,省人社厅、财政厅已另有其他规定,《实施办法》不再赘述。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24条,包括总则、补贴标准、培训组织实施、补贴发放、监督检查和附则等章节。 

  (一)培训补贴范围的确定。《实施办法》总则明确了培训补贴的范围为我省高危企业在岗员工、新上岗员工、班组长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应当将在本企业上岗作业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统一纳入培训管理和培训。 

  (二)培训补贴标准的确定。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各类培训补贴的标准及范围。同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享受培训补贴的各类安全技能的培训学时做了规定。 

  (三)培训组织实施。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培训条件均应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评估规范》(DB42/T 1055-2015)的要求,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开展培训的相关组织要求。 

  (四)补贴发放及监督检查。为加强培训管理和专项资金监督,《实施办法》明确了补贴申请程序、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是实行的台账登记、信息化管理等制度,确定了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同时明确了培训机构、监管部门公职人员在培训补贴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下一步,省应急管理厅将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湖北煤监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稳定提供人才保障与支撑 

  解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解读电话:027-606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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