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2年02月14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 关联政策: | 590094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省厅政法处梳理起草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将《免罚清单》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2021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更好指导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促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厅政法处梳理起草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制定出台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
(二)起草过程。省厅2021年年初将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订工作列入了2021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厅领导部署安排,省厅政法处安排专人负责,全面梳理安全生产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梳理出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清单45项,起草形成了《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16日印发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以及省厅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省厅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公开《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截至2021年12月17日,共收到市州应急管理局和省厅机关处室意见建议19条(含相同意见建议6条),在省厅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政法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吸收采纳意见建议13条(含相同意见建议6条)、未采纳意见建议6条。其中,对《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等,不适合纳入免予处罚清单的27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删除,对相关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清单18项。同时,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精神要求,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修改为《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并形成送审稿;2021年12月底呈送各厅领导征求意见后,予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免罚清单(审议稿)》。2022年1月14日,经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再次征求相关处室、厅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文稿。
三、主要内容
(一)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18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5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部门规章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13项。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轻微违法行为。
(二)《免罚清单》由违法行为种类、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三个部分组成。《免罚清单》中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全省各地参考适用《免罚清单》,实施时间为自《免罚清单》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解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解读电话:027-606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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