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2年11月17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关联政策: | 616962 |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具体表现有:一是提升罚款金额,罚款上限普遍上调;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扩大了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范围,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定了相应的罚则等。因此,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律文件的调整,并结合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此,我局积极抽调相关人员,认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在《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鄂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标准》),并按规定征求了意见。通过制定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为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提供统一明晰的尺度,确保同类情况同样处理,力争让广大企业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修订后的法律条文重新细化裁量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重点优先的原则,针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并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罚款类行政处罚权细化了裁量标准,明确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和并罚内容。
(二)梳理整合部分罚款的裁量标准。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类罚款,由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定的罚款幅度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限制性规定一并吸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裁量标准,便于统一掌握运用。
(三)明确与上位法律文件的衔接和有效期。《裁量标准》配套制定了附则,明确适用过程应把握的原则和遵守的程序等要求,明确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关系,并将本标准的有效期设定为3年。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解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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