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4年07月26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关联政策: | 652254 |
为进一步厘清监管部门与执法机构的职责边界,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效能,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工作相互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执法体制机制更加规范、顺畅、有效。通过学习借鉴周边市州和市内其他执法机构的先进经验做法,经过多次研讨交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案件线索移交审查工作制度(试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同步修订了2021年8月印发的《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三个工作制度”),报经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后,在先后征求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各区(开发区)局和市局业务机构有关意见建议,报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后,正式印发了三个工作制度。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款解读
三个工作制度明确了案件线索移交审查、案件审核、案审会各环节的程序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了规范。
(一)《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案件线索移交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该制度共10条,明确了案件线索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查及登记等各环节具体要求,通过规范线索移交和审查机制,有效避免线索遗漏或处理不当,确保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线索,为后续的案件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条明确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局属单位为案件线索移交单位,市局政策法规科为案件审查机构,执法支队统一负责案件的查处。第三条明确了移交标准,要求案件线索必须满足五个立案条件(即有初步证据证明公民、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追溯时效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移交。第四、五条明确了移交时限、审批及执法检查相关材料等,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证的,要求移交单位要及时固定原始证据。第六条要求市局政策法规科对立案条件、证据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明确了审查时限要求。第七条要求执法支队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第八条要求移交单位、执法支队依法履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并明确了工作任务。第九条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相关要求。
(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该制度共10条,规范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流程,明确了内部审核和法治审核的标准、程序、时限及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案件“双重”审核的程序要求,要求市局办理的所有案件须通过支队的内部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须经法制审核后再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通过严格的案件审核,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第二条明确了案件审核的范围、内部审核、法制审核的机构和审核内容及案审会集体讨论等内容。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8条之规定,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的五种情形。第四至九条明确了案件审核的回避及审核等相关要求。
(三)《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加强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2021年8月成立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了《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该规则是在对前期规则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将原15条内容整合优化为10条,明确了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决策程序,实现重大、复杂案件“精审”、普通一般案件“简审快审”的工作目标。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旨在提高案件审核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透明。
第三条因机构改革,剔除相关业务科室担任委员的内容,明确了办案人员、案件审核人员、相关业务机构人员和法律顾问可列席会议。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处罚金额调整为5万元,并剔除了行政强制案件,在原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两类案件八条的基础上调整为五条,外加最后一条兜底,且明确了案件应在法制审核后、告知前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明确了案审会决定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四、实施要求与展望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三个工作制度的实施,组织专题学习,确保每名监管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加大通报考核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钻空子、打擦边球现象,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随着三个工作制度的深入实施,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更加严格、规范、高效,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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