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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421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2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08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06年4月13日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国家保护的权利、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和免受污染并享受安静生活与休息的权利,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保障。
在本省农村地区和城市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之外的其他城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森林、草原、旅游区等重点消防区域除外。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本省城市的特定区域,可以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城市特定区域的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城市的特定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举办或经市(州)、县(市)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经省级公安机关许可的,不受第三条规定限制。燃放礼花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
第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特定区域是指下列区域、场所及其周边地带:
(一)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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