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安监字〔2018〕2号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职业健康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街办安监局(站),各有关企业:
现将《全市集中开展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全市集中开展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58号)和《省安监局印发<全省集中开展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8〕3号),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打击职业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在全市集中开展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职业健康领域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内容
重点在电子制造、船舶制造、建筑施工、耐火材料制造、水泥制造、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石材加工、火力发电、铅蓄电池制造、使用“粘胶剂”、汽车维修和钢结构制造、金属冶炼等职业病危害比较突出的行业领域,对以下十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打击整治:
(一)责任制与制度。未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或档案建立不规范;
(二)职业危害申报。未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或是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三)三同时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未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四)用人单位培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或是培训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落实;
(五)防护设施与装备。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提供的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是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使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六)公告告知。未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未按相关规范设置;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职业病危害等相关情况按规定如实、全面告知劳动者;
(七)检测评价。未对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未向安监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停止危害作业;
(八)职业健康体检。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诊断诊治。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十)劳务外包。通过劳务外包或派遣等用工形式,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承包单位和个人实施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
三、实施步骤
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要求,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同步开展职业健康打非治违行动。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到2018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自查阶段(1至2月)
1.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将职业健康打非治违统筹纳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细化职业健康专项行动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的十类行为的,应立即开展整改,建立整改台账资料,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3至10月)
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上述职业健康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存在十类非法违规行为且未积极开展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用人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巩固深化阶段(11至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市局将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2.各地安监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职业健康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今年全市职业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推动全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手段,各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
(二)注重统筹兼顾。把“打非治违”与日常安全监管、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协调推进、务求实效。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区、开发区、街办从3月份开始到10月份结束,于每月13、28日前报附件2,每周四下班前报附件3,12月10日前报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杜建刚 联系电话:0711-3202135
附件:1、职业健康“打非治违”行动开展时间表
2、职业健康“打非治违”行动开展情况报表
3、职业健康“打非治违”具体案例统计表
附件1
职业健康“打非治违”行动开展时间表
序号 |
行业领域 |
时间 |
1 |
非煤矿山、石材加工 |
3月 |
2 |
船舶制造、耐火材料制造 |
4月 |
3 |
水泥制造、建筑施工 |
5月 |
4 |
危化品(生产、经营)、电子制造 |
6月 |
5 |
火力发电、铅蓄电池制造、钢结构制造 |
7月 |
6 |
使用“粘胶剂” |
8月 |
7 |
汽车维修 |
9月 |
8 |
金属冶炼 |
10月 |
附件2
职业健康“打非治违”行动开展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 号 |
非法 违法 行为 行业 领域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培训,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 训 |
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
未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未按相关规范设置;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职业病危害等相关情况按规定如实、全面告知劳动者 |
未对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未向安监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停止危害作业 |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
通过劳务外包或派遣等用工形式,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承包单位和个人实施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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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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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统计数据为半月数据,每月13、28日前报市局职安科。
附件3
职业健康“打非治违”具体案例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非法违法单位名称 |
非法违法单位(行为)地址 |
非法违法具体行为 |
打击整治措施 |
实施单位 (或部门) |
实施时间 |
效果跟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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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本表每周四上报,填写本周案例,无则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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