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权益,现就鄂州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等公示如下: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1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6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对于其他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 |
2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6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
3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6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
4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对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 |
有色、冶金、轻工等八大类工贸企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6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对于其他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 |
5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6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 |
网站地图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E_Mail:ezajj@sina.com 邮编:436000 业务咨询电话 027-60876666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98099 安全考试咨询电话:027-60699655 027-60896129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89号 网站标识:4207000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