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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简讯 第12期

信息来源: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3-09-29

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第三阶段重点工作提示函

  自2023年91日起至1130日,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入“部门精准执法”第三阶段。各行业部门要在继续督促企业加强自查自改和做好指导帮扶的基础上,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聚焦关键点,编制排查任务清单、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四张清单。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层面(抓细四个落实)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①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②每月至少带班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并组织专题研究。③根据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④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  

  2.落实“两个清单”职责要求。①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以及“两个清单”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②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细化企业各层级排查整治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奖惩制度,发动全员包括车间班组一线员工积极排查整治。③定期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

  3.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①规范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及告知制度。②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即企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空间分布图、安全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并对各类风险实现有效管控。

  4.落实三项重点排查整治。组织对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重点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①加强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岗前教育,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凡招录不具备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上限处理。②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是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作业前是否对承包单位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是否建立外部队伍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③要周密辨识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污水处理作业、检维修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作业、装卸作业风险,重点整治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及重点危险作业提级审批情况。在开展危险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做好“三个确认”: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身体状况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确认安全防范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确认统一指挥和管理人员,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二、部门层面(抓实三个继续两个加强)

  1.继续开展行业内企业宣讲,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帮扶指导。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破解,一体推动解决,对典型问题,采用“一企一策”+“一对一”方式,落实针对性服务举措。 

  2.继续开展“两个清单”考核。①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其中“两个清单”要作为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逢查必考”“逢查必核”。②对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核查,严厉打击无证、假证上岗。

  3.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培训。各地、各部门要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专项培训,要让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本系统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

  4.加强精准严格执法。①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②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③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优化组织方式,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④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及时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关闭取缔一批、公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等典型执法案例;每季度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⑤持续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科技支撑。①在非煤矿山、危化品、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隧道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信息化少人、智能化无人”行动。②推动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引导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基于信息化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预警监控能力。

  三、党委政府层面(强化四个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①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至少开展1次专项行动工作现场督导;分管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分析研判、督导检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 

  2.强化宣传保障。①加强专项整治重点工作要求的解读。②加强新上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③大力推动专项行动的宣传,组织开展好“11·9”消防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在主流媒体以及主流媒体网站集中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④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查实重奖。 

  3.强化人财保障。①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③健全市县两级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

  4.强化纪律保障。①严格奖惩。省安委会以市(区、县)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月一评估”。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②严格督查督办。在重点时段组织若干工作组开展综合督导检查,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事故的案件,实施“一案三查”,对涉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属地、部门责任落实情况以及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③严格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到省级统计数据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专委会分线分行业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特别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彻底整改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各区、开发区属地抓具体。地方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属地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第三阶段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

  (三)企业自主管理自查自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中央及省属、市属企业要带头,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改活动,建立安全风险和隐患清单,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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