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5日,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公安机关、区应急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周某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执法过程中还发现,周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来源不合法,存在上游经营者违规销售的违法线索。
2026年1月15日,临空应急部门将该违法线索移交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我局当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周某)销售烟花爆竹,涉案销售金额共计1400元。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05条A阶次,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罚款。
三、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产品,旨在从源头管控非法储运流通,防范无证经营储存引发的爆燃、爆炸事故,筑牢公共安全防线。本案中,批发企业漠视主体责任,未履行资质核查义务,违规向无证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虽涉案金额不高、表面情节轻微,却为对方非法储存经营提供源头渠道,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烟花爆竹属于高危易燃易爆物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国家对其经营实施严格许可制度。销售环节是阻断非法流通、排查安全隐患的关键关口,既要求经营主体具备合法资质,更要求批发企业严格核验购买方许可资质,严禁向无证对象售卖,这既是法定职责,也是企业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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