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应急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1.鄂州市应急管理在办理非煤矿山(含尾矿库)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3年11月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在办理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的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
2.2022年11月17日制定的《鄂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鄂州应急字〔2022〕16号)文件废止。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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