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5年05月29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关联政策: | 706202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通过调研走访、学习借鉴周边市州和市内其他执法部门的先进经验做法,经过反复研讨交流、征求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正式出台了《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查自纠报告办法”)《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回访制度”)。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16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
《鄂州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鄂州安字〔2024〕4号)
三、主要内容及条款解读
《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
该制度共10条,从主旨思想、适应范围、企业职责、报告举报、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工作机制,鼓励提高从业人员主动查找、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促进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并按规定报告且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被执法部门发现的,依法实行“一案双罚”并倒查追责,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主旨思想是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的适应范围为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明确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职工报告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分别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五至七条分别从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报告事故隐患依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和政策扶持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正向激励工作机制,为行政处罚裁量提供了参考依据。第八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被执法部门发现的,将依法实行“一案双罚”、“一案双查”,形成了反向约束的工作机制。第九条是本办法适用的兜底条款。第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制度(试行)》
该制度共10条,从主旨思想、适用范围、概念解释、实施主体、重点内容、方式方法、不回访情形、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回访工作流程,为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主旨思想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第三条对案件回访概念进行了阐述。第四条明确了回访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实施,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及回避要求。第五、六条明确了回访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等具体要求,确保案件回访流程规范。第七条对三种不予回访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九条分别对回访发现问题的处理及回访工作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实施要求与展望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报告办法和回访制度的落实,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及时架构有关精神传达给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确保监管执法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熟知有关工作要求,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加大督办通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钻空子、打擦边球现象,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通过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实施常态化的案件回访,督促企业形成一套完整的自查自纠报告制度体系,构建监督、整改和提升的长效工作机制,倒逼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制度优势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效能,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解读联系单位: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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