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5年05月29日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关联政策: | 706202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健全事故隐患内部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通过调研走访、学习借鉴周边市州和市内其他执法部门的先进经验做法,经过反复研讨交流、征求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正式出台了《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自查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查自纠报告办法”)《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回访制度”)。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16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
《鄂州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鄂州安字〔2024〕4号)
三、政策核心回答
(一)《激励办法》适用范围与基础要求
问题1:《激励办法》仅适用于大型企业吗?中小微企业是否能享受同等政策?
回答:并非仅适用于大型企业。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适用,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享有同等政策权益,仅在分级监管检查频次上根据风险等级差异化设置,确保政策红利全覆盖。
问题2:《激励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是多久?
回答: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若国家、省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从高从新”原则执行。
问题3:企业未成立内部安全检查组,是否影响享受激励政策?
回答:影响。根据政策要求,企业需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成立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与其中1次检查。未按规定建立该机制的,将无法享受免罚、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政策。
问题4:企业跨区域经营(如鄂州注册、外地设厂),外地厂区是否适用该办法?
回答:不适用。《激励办法》仅适用于鄂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在鄂州行政区域外的厂区,需遵循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鄂州辖区内厂区可正常享受本政策。
(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与自查管理
问题5:哪些类型的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自查免罚政策?
回答: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才能整改的隐患,具体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企业自查发现此类隐患并按规定报告整改的,方可适用免罚政策。
问题6:企业自查重大隐患后,“双报告”的具体时限要求是什么?
回答:需在发现重大隐患后及时报告,政策未明确具体时限,但要求“第一时间”报送,建议不超过24小时。报告渠道包括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电话、邮箱等)和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鼓励通过应急管理部“移动应急”企业端直接报送,确保监管部门及时纳入信息系统跟踪督办。
问题7:“双报告”中的职工大会通报,是否需要留存书面记录?
回答:需要。企业需如实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相关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公示照片)需留存备查,作为享受免罚政策的佐证材料之一。
问题8:企业通过“移动应急”平台报送隐患后,还需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线下报备吗?
回答:无需重复报备。“移动应急”企业端是官方认可的便捷报送渠道,报送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同步至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只需留存报送成功截图、自查记录、整改方案等材料,以备核查即可。
问题9:重大隐患整改“五到位”具体指什么?企业需如何落实?
回答:“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企业需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每项要求的具体落实举措,例如指定专人负责整改、足额保障整改资金、设定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整改期间风险。
(三)激励与约束机制
问题10:企业内部“吹哨人”报告隐患后,企业若未予奖励或打击报复,会面临什么后果?
回答:企业未建立奖励制度或打击报复举报职工的,将失去享受《激励办法》正向激励的资格,同时应急管理部门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纳入信用惩戒,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政策扶持资格,切实保护举报职工合法权益。
问题11:企业自查整改但未报告重大隐患,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是什么?
回答:政策未明确固定幅度,将按照“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裁量。通常情况下,相较于“不查不报”的企业,可从轻减轻处罚,具体以执法部门集体讨论结果为准。
问题12:政策提到的“项目建设、信贷融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哪些支持?
回答:主要包括在安全生产相关项目审批中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资金扶持项目、向金融机构推送优质企业名单助力信贷融资等。应急管理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落实倾斜政策,具体支持内容可咨询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问题13:企业同时满足“自查报告免罚”和“A级信用企业免罚”,是否可叠加享受?
回答:不可叠加。两项免罚政策适用场景不同:“自查报告免罚”针对重大隐患自查整改行为,“A级信用企业免罚” 针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企业需根据具体情形适用对应政策,无法重复享受免罚。
问题14:“一案双罚”具体处罚对象是谁?处罚形式包括哪些?
回答:处罚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处罚形式包括对企业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等;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还将实行“一案双查”,倒查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责任。
(四)《回访制度》核心内容
问题15:案件回访的不予回访情形具体是什么?
回答:有三种,包括:1.当事人明确拒绝回访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回访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回访的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不再组织回访,相关情况会记录在案。
问题16:企业在回访中反映执法人员存在违规行为,需提供证据材料吗?
回答:建议提供。企业反映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时,可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如录音、聊天记录、书面凭证等),有助于回访部门快速核查核实;无证据材料的,也可如实反映,回访部门将通过调查取证核实情况。
问题17:回访发现执法程序违法,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撤销吗?
回答:不一定直接撤销。回访部门会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处理:若执法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影响处罚结果,将责令执法部门整改并向企业说明;若程序严重违法,将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问题18:企业对回访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复核?
回答:可以。企业若对回访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回访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向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材料,政策法规科将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
通过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实施常态化的案件回访,督促企业形成一套完整的自查自纠报告制度体系,构建监督、整改和提升的长效工作机制,倒逼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制度优势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效能,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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