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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自查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4838 发文字号: 鄂州应急字[2025]6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应急管理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业务科室和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效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自查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自查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

      2.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制度(试行)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鄂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自查

  自纠报告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鄂州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督办和负总责,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等工作,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开展1次检查并组织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

  (二)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成立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应急管理部“移动应急”(企业端)直接报送。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不得对举报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切实保护举报职工的合法权益。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热线、邮件、传真等渠道,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鄂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兑现举报奖励。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监管部门指导帮扶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对自查发现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但未按规定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对于A级信用企业首次或轻微违法问题可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第六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条件的,依法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条 对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风险等级,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在项目建设、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政策倾斜。

  第八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被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检查抽查发现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案双查”,严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回访,是指案件办结两个月内,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电话或线上反映等方式,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四条 回访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实施,可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人事教育科、业务科室、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回访人员至少2名以上,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条 回访工作重点了解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不公正文明执法、不履行办案程序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态度蛮横、滥用职权、粗暴执法、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同时征询案件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回访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规范填写《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调查表》(附件1)。回访结束后,相关工作资料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归集,并及时登记、更新《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回访情况统计表》(附件2)。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受理、行政相对人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且已受理、上级机关已立案调查等案件,不进行回访。

  第八条 回访发现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决定显失公平及其他应当纠正的情形,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应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回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切实为企业减负。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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